CIM运单与提单有何区别?能否控制货权及结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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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欧班列背后的"单据之惑"

CIM运单与提单有何区别?能否控制货权及结算?

随着"一带一路"倡议推进,2023年中欧班列开行量突破2万列,国际铁路运输凭借稳定性高、成本低于空运的优势,成为跨境贸易的核心选择,大量企业在使用CIM运单(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)时,常陷入一个关键疑问:"CIM运单是否等同于海运中的提单?能否凭其控制货权、进行贸易结算?"

这一问题的答案,直接关系到货物控制权、结算安全性及风险承担,本文将从法律性质、功能差异、实务痛点出发,系统解析CIM运单与提单的核心区别,并提供可落地的解决方案,帮助企业在国际铁路运输中规避风险。

一、核心概念:CIM运单与提单的法律定位

(一)CIM运单:铁路运输合同的"身份证"

定义:CIM运单(Conduct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de marchandises)是依据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》(CIM公约)签发的标准化运输单据,由发货人填写、铁路承运人(或其代理人)签发,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核心凭证。

法律依据:CIM公约(1961年生效,中国1953年加入)是其核心法律框架,公约第7条明确:"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,也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",中国《铁路法》第11条也规定,铁路货运合同以运单为表现形式。

三大核心功能

1、运输合同证明:记载发货人、收货人、到站、货物信息等,确认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;

2、货物接收凭证:承运人签发运单即表明已按运单记载接收货物(但不代表对货物数量/质量的最终确认);

3、提货凭证:收货人需凭运单副本(或正本)及身份证明提取货物(具体依铁路公司规定)。

(二)提单:海运中的"货权通行证"

定义:提单(Bill of Lading, B/L)是海运中由承运人(船公司)签发的,证明货物已装船或接收待运的单据,是国际海运的标志性凭证。

法律依据:主要受《海牙规则》《维斯比规则》《汉堡规则》及各国国内法(如中国《海商法》第71条)约束,核心特征是"物权凭证"属性

四大核心功能

1、运输合同证明:与CIM运单类似,记载运输条款;

2、货物收据: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;

3、物权凭证:持有正本提单即代表拥有货物所有权,可通过背书转让货权;

4、流通性工具:可通过背书转让,实现"单证交易"(如国际贸易中凭提单议付货款)。

二、关键区别:为何CIM运单≠提单?

通过对比表直观呈现核心差异:

对比维度CIM运单提单(海运)
法律属性 运输合同证明+货物收据(非物权凭证) 运输合同证明+货物收据+物权凭证
签发主体 铁路承运人(或其代理人) 海运承运人(船公司)或其代理人
流通性 不可流通,不可背书转让 可流通,记名提单/指示提单/不记名提单均可转让
提货条件 凭运单副本+收货人身份证明(无需正本流转) 凭正本提单(记名提单可凭身份证明+正本)
货权控制 发货后无法通过运单控制货权 持有正本提单即控制货权,承运人无单放货需担责
适用场景 仅国际铁路联运 海运(包括内河联运)

核心结论:CIM运单不是物权凭证,无法通过"持有单据即控制货物"的逻辑保障货权,这是其与提单的本质区别。

三、实务痛点:企业常踩的3个"坑"

(一)信用证结算受阻:银行"不认"CIM运单

国际贸易中,70%以上的结算依赖信用证(L/C),而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"全套正本提单(3/3 original B/L)",若货物通过铁路运输,企业提交CIM运单时,银行会以"非物权凭证"为由拒付,导致货款无法收回。

案例:某浙江企业通过中欧班列出口电子产品至德国,信用证条款要求"海运提单",但实际使用CIM运单,银行拒付后,企业被迫降价15%才收回货款。

(二)货权失控:发货即"失控"的风险

由于CIM运单不可流通,且提货无需正本,一旦货物启运,收货人只需凭运单副本和身份证明即可提货,若贸易双方出现纠纷(如客户拖欠货款),发货人无法通过"扣单"阻止提货,可能面临"钱货两空"。

数据: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统计,2022年中欧班列因"货权争议"导致的纠纷占比达12%,主要集中于中小微企业。

(三)贸易术语错配:沿用海运思维的"后遗症"

企业习惯使用FOB、CIF等海运术语(依赖提单控制货权),但铁路运输中这些术语并不适用。

FOB(装运港船上交货):铁路运输无"船舷"概念,风险转移点不明确;

CIF(成本+保险+运费):仅适用于海运,铁路运输无法投保"海运险",导致保险条款无效。

四、解决方案:5步规避CIM运单风险

针对上述痛点,结合实务经验,总结出5步落地解决方案:

步骤1:明确CIM运单性质,合同中"提前约定"

操作要点

- 在销售合同中加入条款:"本合同货物通过国际铁路联运,依据CIM公约签发运单,双方确认运单为运输合同证明及货物收据,非物权凭证";

- 明确提货条件:"收货人提货需凭经发货人确认的运单副本+书面授权函"(需与铁路承运人提前沟通,确认可执行性)。

步骤2:优化结算方式,避开"信用证陷阱"

具体策略

优先选择T/T预付款:要求客户支付30%-50%预付款,余款见运单副本支付,降低信用风险;

定制"铁路版信用证":与客户、银行协商修改信用证条款,将"提单"替换为"CIM运单正本+铁路承运人货物收据",并明确"接受非物权凭证单据";

采用国际保理:通过保理公司买断应收账款,转移信用风险(适合长期合作客户)。

步骤3:通过"附加协议"锁定货权

关键动作

- 与铁路承运人签订《货物控制权协议》:约定"发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前可变更收货人或指示停运"(需依据CIM公约第22条"变更运输合同"条款,部分国家铁路支持该操作);

- 引入第三方监管:委托目的站代理(如中外运、中远海运物流)代为控制货物,凭发货人指令放货。

步骤4:匹配铁路运输的贸易术语

推荐术语

EXW(工厂交货):卖方在工厂交货,风险转移给买方,适合强势卖方;

FCA(货交承运人):卖方将货物交给铁路承运人即完成交货,风险转移,费用划分清晰;

CIP(运费+保险付至目的地):卖方承担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,适合买方要求"门到门"服务的场景。

避免使用:FOB、CIF、CFR(仅适用于海运,风险转移点与铁路运输不匹配)。

步骤5:投保"双重保险",转移风险

运输险:投保"一切险",覆盖货物在铁路运输中的灭失、损坏风险;

出口信用保险:通过中国信保投保"短期出口信用险",覆盖客户拖欠、拒收等商业风险及政治风险(如目的国战乱、外汇管制)。

五、案例应用:某机械企业的"避坑"实践

背景:江苏某机械企业通过中欧班列向波兰出口机床(货值50万美元),首次使用CIM运单,客户要求D/P(付款交单)结算。

风险点:D/P依赖单据流转,CIM运单无法作为"交单"凭证,客户可能拒付赎单但仍能提货。

解决方案落地

1、合同约定:明确"运单非物权凭证,D/P改为T/T 30%预付款+70%见运单副本后3天支付";

2、控制权协议:与中铁集装箱公司签订《货物变更协议》,约定"未收到余款前,可变更收货人为目的站代理";

3、贸易术语:采用FCA(货交承运人-徐州站),风险在货物交给铁路时转移;

4、投保:投保一切险(保额55万美元)+ 出口信用险(覆盖90%商业风险)。

结果:客户收货后拖延付款,企业通过变更收货人指令,由目的站代理控制货物,最终客户支付余款后提货,未造成损失。

六、CIM运单的"正确打开方式"

国际铁路运输中,CIM运单是"运输合同的证明",而非"货权的通行证",企业需摒弃"海运提单思维",通过"合同明确+结算优化+货权锁定+保险兜底"四步走策略,规避风险。

随着中欧班列常态化运行,未来CIM运单的电子化(如"数字运单")可能提升流转效率,但短期内其"非物权凭证"的性质不会改变,唯有正确认识、合理应用,才能让国际铁路运输成为企业拓展市场的"助推器",而非"风险雷区"。

核心口诀:"运单非提单,货权提前锁;结算选T/T,术语配FCA;保险双重保,铁路任我行。"

字数统计:约1980字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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