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S、CIC、ECRS是什么费用?谁来支付?

一、EBS(Emergency Bunker Surcharge):紧急燃油附加费

定义:

EBS、CIC、ECRS是什么费用?谁来支付?

EBS是船公司为应对燃油价格大幅波动(通常是上涨)而临时加收的附加费,用于弥补燃油成本激增带来的额外支出,与常规的燃油附加费(BAF,Bunker Adjustment Factor)不同,EBS更强调“紧急性”和“临时性”,通常在燃油价格短期内大幅上涨时启用,且可能随油价变化调整或取消。

二、CIC(Container Imbalance Charge):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

定义:

CIC是由于贸易航线两端集装箱供需失衡(如出口箱量远大于进口箱量,导致目的港空箱积压,船公司需额外成本调运空箱)而向货主收取的费用。

- 典型场景:中国出口至欧美、东南亚等航线,由于出口量大,目的港空箱堆积,船公司需将空箱运回起运港,产生的调箱成本通过CIC转嫁。

三、ECRS(Emergency Cost Recovery Surcharge):紧急成本回收附加费

定义:

ECRS是船公司为覆盖突发紧急成本(如疫情导致的港口拥堵、劳动力短缺、汇率波动、战争风险等)而临时加收的费用,例如2020年疫情期间,部分船公司以ECRS名义收取港口拥堵、消毒等额外成本。

四、费用由谁支付?(发货人 vs 收货人)

EBS、CIC、ECRS的支付方取决于贸易条款(如FOB、CIF、EXW等)和双方合同约定,而非绝对固定,以下是常见规则:

1.取决于贸易条款(核心依据)

FOB条款:卖方(发货人)负责将货物运至起运港并装上船,承担起运港本地费用(如THC、报关费等);买方(收货人)承担海运费及目的港费用。若EBS、CIC、ECRS被船公司归类为“起运港本地附加费”,则通常由发货人支付;若归类为“海运费的一部分”,则由支付海运费的买方承担。

CIF/CFR条款:卖方(发货人)需支付海运费及起运港费用,因此EBS、CIC、ECRS通常由发货人承担,直至货物运抵目的港。

EXW条款:买方承担所有费用,包括起运港附加费,因此由收货人支付。

2.行业惯例(以中国出口为例)

在实际操作中,中国出口至欧美、东南亚等航线时,EBS、CIC、ECRS通常由发货人(卖方)在起运港预付,原因是:

- 这些附加费多与起运港操作直接相关(如CIC因出口箱量过大导致);

- 船公司常将其列为“起运港必须预付的本地费用”,即使FOB条款下,也可能要求发货人支付(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,避免纠纷)。

**特殊情况(如美国航线)

美国FMC(联邦海事委员会)规定,船公司不得随意转嫁附加费,所有费用需包含在“海运费”中,由支付海运费的一方承担(如FOB下买方支付海运费,则附加费由买方承担),美国航线的EBS、CIC较少单独列出,多已包含在海运费内。

EBS:紧急燃油附加费,应对油价波动;

CIC:集装箱不平衡费,因箱量失衡产生;

ECRS:紧急成本回收费,覆盖突发成本(如疫情、拥堵)。

支付方:核心看贸易条款(FOB/CIF等)和合同约定,中国出口时通常由发货人预付,进口时由收货人在目的港支付。

建议:签订合同时需明确附加费的承担方,避免因“费用归类争议”导致纠纷(例如在FOB条款中注明“EBS、CIC由买方承担”)。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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