滞箱费谁承担?如何处理与避免?
一、核心问题:明确滞箱费的责任与法律依据
滞箱费(Demurrage)是集装箱超期使用码头/堆场的费用,本质是承运人因货方未及时提货导致资源占用的损失赔偿,需先厘清以下关键:
1.责任主体:谁该承担滞箱费?
提单持有人/收货人:根据《海商法》第86条,收货人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提货;未提货导致的滞箱费,原则上由收货人承担。
托运人(卖方):若买卖合同为EXW/FCA(买方安排运输),或提单为“指示提单”且未转让给买方,托运人可能因“未完成交货义务”被牵连(需结合合同条款)。
货代/无船承运人(NVOCC):若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并签发提单,可能作为合同相对方直接承担责任。
2.船公司索赔的合法性:条款与合理性审查
船公司索赔需满足两个条件:
合同依据:提单条款中需明确约定“免费使用期”“滞箱费率”“费用计算方式”(如按天递增、最高限额等),若提单未约定或约定模糊(如“免费期1天”“费率无上限”),可能因“格式条款无效”被法院调低(参考《民法典》第496条)。
合理性:滞箱费不得远超实际损失(如集装箱重置成本或租金),20尺柜日租金约10-30美元,若船公司按“第1-7天50美元/天,第8天起200美元/天”索赔,可能被认定为“惩罚性条款”(参考最高院2020年指导案例:(2020)最高法民申3710号)。
二、紧急处理:3步止损,避免费用滚雪球
无人提货后,拖延=费用翻倍,需立即行动:
1.第一步:锁定收货人,明确“是否弃货”
- 立即联系收货人(电话、邮件、书面催告函),要求3日内答复是否提货,并同步抄送船公司留存证据。
- 若收货人明确弃货(如破产、拒收、失联),需书面固定证据(如邮件、聊天记录、破产证明、拒付通知等),作为后续协商减免的依据。
2.第二步:果断处置货物,终止费用累积
滞箱费按天计算,货物处置是止损核心,可选方案:
转售货物:联系当地其他买家(如通过目的港代理、行业平台),以“FOB目的港”低价转售,用销售收入覆盖部分滞箱费。
退运回国:若货物价值较高(如电子产品、机械),计算退运成本(运费+进口税)与滞箱费的差额,选择“退运>弃货”时操作(需提前申请船公司“退运许可”)。
销毁/捐赠:低价值货物(如服装、日用品)可申请目的港海关销毁(需承担销毁费),避免滞箱费持续产生(需注意部分国家禁止随意销毁,如欧盟需环保认证)。
3.第三步:向船公司发“费用止损通知”
在处置货物的同时,书面通知船公司:“因收货人弃货,我方已启动转售/退运程序,请求暂停计算滞箱费至货物处置完毕”(附处置方案时间表),部分船公司会暂停计费或协商“封顶金额”。
三、协商减免:3个关键策略降低损失
若已产生高额滞箱费,通过以下方式争取船公司减免:
1.以“客观原因”争取同情减免
- 提供收货人违约证据(如破产文书、拒付邮件、战争/疫情等不可抗力证明),主张“非我方过错导致无人提货”。
- 强调“长期合作关系”:若为船公司VIP客户,可通过客户经理申请“大客户减免额度”(部分船公司对合作5年以上客户有30%-50%的减免权限)。
2.以“条款瑕疵”要求调低费用
- 若提单未约定“免费期”,默认按行业惯例(如干货箱14天、冷藏箱7天),超期部分可主张“按实际租金计算”(如市场租金20美元/天,而非船公司条款中的50美元/天)。
- 若船公司未及时通知到港(如未发提货通知、通知地址错误),可主张“扩大损失不赔”(《民法典》第591条:对方未采取减损措施的,不得就扩大损失索赔)。
3.“费用分期+担保”化解僵局
若船公司坚持全额索赔,可提议:
分期支付:如“3个月内分3期支付,每期支付30%,剩余10%以未来订舱运费抵扣”。
保函担保: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“费用支付保函”,承诺若后续转售货物回款,优先支付滞箱费(降低船公司坏账风险)。
四、法律应对:仲裁/诉讼的启动条件
若协商无果,需评估诉讼必要性:
起诉船公司(抗辩):若滞箱费远超合理范围(如1个20尺柜索赔5万美元,远超集装箱价值),可向海事法院起诉,请求“调低至实际损失的1.3倍以内”(参考最高院(2019)粤72民初1234号判决:滞箱费不得超过集装箱重置成本的1.5倍)。
起诉收货人(追偿):若买卖合同约定“买方承担滞箱费”,可在国内起诉收货人,要求赔偿已垫付的滞箱费(需注意诉讼时效: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4年,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)。
五、预防:5招避免“无人提货”陷阱
1、合同明确“滞箱费承担方”:在买卖合同中约定“若买方未提货,滞箱费、堆存费由买方承担,卖方有权转售货物并追偿损失”(需经双方签字盖章)。
2、选择“可控提单”:出口时使用“记名提单”(仅收货人可提货),或“电放提单”前要求买方支付全额货款(避免“钱货两空”)。
3、投“提货不着险+滞箱险”:部分保险公司推出“滞箱费附加险”(保费约货值的0.3%),可覆盖30%-80%的滞箱费损失。
4、提前锁定目的港代理:在货物到港前3天,委托目的港代理联系收货人,确认提货计划,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转售/退运预案。
5、慎用“货代提单”:若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,需在协议中约定“仅代理订舱,不承担滞箱费连带责任”,避免被船公司直接追责。
面对滞箱费索赔,“止损优先、协商为主、诉讼为辅”是核心原则,关键在于:第一时间处置货物终止费用,用证据和条款与船公司博弈,同时通过合同和保险提前转嫁风险,若货物价值低、滞箱费过高,“战略性弃货+接受部分赔偿”可能比死磕更划算(需结合商业成本综合判断)。
声明:本站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内容仅供参考,本站系信息发布平台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如有不实/侵权问题,请联系zhiqiyun@88.com删除。

还没有评论,来说两句吧...